• 孙冬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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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误区

离婚案件中的误区
孙冬梅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一个离婚案件,无非可概括为三大部分的诉求:

1、离婚   2、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   3、共有财产的分割,包括共有债权债务的分配。

误区之一:

一、关于离婚诉求,分居二年等于自动离婚。

近日有当事人在咨询时,信誓旦旦的说已经分居二年了,对方不同意去办理离婚证,但是法律规定了分居满二年就算离婚了,所以想直接再婚,问问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应走的流程。

该误区应来自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2条中的第4项中有分居满二年的规定,但是有几个前提条件:第一、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年的。第二、应先进行调解,不成时存法定情形方可准予离婚。第三、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诉讼,经民政部门登记准许或法院的生效判决,婚姻关系才可在法律上得到解除。再婚须谨慎,否则你的想当然,会让你触犯法律的红线。

当然了离婚也要慎重,避免因一时的气愤恼怒,将自己的好妻子或好丈夫拱手于人,且行且珍惜……

二、关于子女抚养

女孩一定会判归母亲抚养。不看年龄、不看父母双方条件等因素,即直接认为只要是女孩就一定跟随母亲生活,那么想法与法律的规定就大相径庭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民总实施后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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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09: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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